证券代码:001324 证券简称:长青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1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27 日(星期二)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6 月 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
月27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60
(或授权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59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431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4.00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或授权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5
东(或授权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49,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0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14.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议。
意见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会议审议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9,601,9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
;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55,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和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9,596,8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
;反对5,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50,4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69,596,6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2%
;反对5,4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3,250,2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二)律师姓名:周理君、冯双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常州长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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